一百年前的長洲

鄉村及墟鎮的詮釋

2014 3月 13

立法會秘書處於2009年10月16日在匯報《2009年村代表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的委員會報告中述明 :

政府當局承認很難為"鄉村"提供一個絕對的定義,因為一個地區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其地理環境、人口組合及活動性質均可能會有所改變。

政府當局亦解釋,在決定某地方是否在1898年時已存在的原居鄉村時,當局會翻查客觀的參考資料,例如有關的丈量約份地圖及集體契約,因為其中可顯示該等地方在1898年時的土地用途,並會審核相關居民提交的歷史文件及村中父老作出的聲明。

政府當局強調,要確立某項聲稱,當局也會參考鄉議局及各個鄉事委員會的意見,但文件證明及證據的力度和可信性是至為重要的。

陳偉業議員認為,該條例現有的附表未必是詳盡無遺。他建議政府當局聯同鄉議局及各個鄉事委員會覆檢相關紀錄,以確定有否任何原居鄉村未被納入該條例的附表之內。

鑒於村民很難證明數十年前已設立村代表制度,陳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彈性行事,容許未獲納入該條例的鄉村的原居民選舉村代表。

張學明議員表示,條例草案制定成為法例後,鄉議局會繼續與各有關鄉事委員會及政府當局溝通,以跟進長洲等個案,並須依據上文第34段所述的兩項原則的精神,跟進其他鄉村要求將其納入該條例附表的要求。

政府當局向委員保證,當局會根據相關村民提供的證據的力度和可信性,以開放態度處理該問題,並會盡量彈性行事,視乎個別情況藉修訂該條例的附表,把已獲證實在1898年時已經存在,並且在1999年或之前設有村代表制度的原居鄉村納入其中。

然而,在2014年鄉議局認為 “長洲在1898年為原居村落一事,值得政府繼續研究及勞請將結果書面覆示”

長洲村代表身分證

長洲村代表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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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Cheung Chau Magazine on 2014 3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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