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的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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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水供應水管改善工程

在2013年2月5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工務小組的文件中記錄, 水務署署長申請撥款2億5仟4佰80萬改善供水管予長洲.

一種新的鋪管方法,稱水平垂直鑽探, 將取代傳統的海底鋪纜方法, 新方法將比傳統方法貴1.4倍.

採用新方法主因北長洲海峽一帶水道船隻交通繁忙, 此方法影響將最少. 另傳統方式亦不能於範圍甚少的長洲海岸進行工程.

後備方案亦已準備就緒以應付萬一意外. 6艘滿載淡水船隻將會停泊長洲海岸附近提供淡水予長洲.

海底水管

海底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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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則堂, 長洲

黃維則堂, 長洲

長洲 90% 私人土地的大業主. 根據黃氏族譜此堂口是黃姓族群所成立. 黃氏族群源於南宋(1127-1279年) 時福建蒲田.後由閩入粵定居.

自1899年港督 Henry Blake 發出通告呼籲新界及離島土地業主申報業權, 在1905年英殖民地政府以集體官契形式登記註冊黃維則堂為長洲九成私人土地業主.

該堂則以每5年一租約形式批出土地予公眾人士, 黃維則堂亦代殖民地政府收取長洲地稅轉交政府.

此情況一直維持至1995年, 其時政府立法以集體官契(長洲)條例終止黃維則堂在長洲代政府稅收的角色.

在2011年5月25日政府發出的新聞稿中,回答詹培忠議員(立法會)詢問有關賠償予黃維則堂的計算方法和政府是否啟動法律程序去回收長洲土地,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的答案裏清楚明示賠償額是港幣2仟萬, 在2004年已支付. 其計算方法並不是以土地面積計算. 過程中政府亦沒有啟動任何法律程序回收長洲土地.

1995年7月通過之集體官契(長洲)條例已令長洲土地自動回歸政府管理.

根據現時田土廳資料,黃維則堂仍然是長洲土地最多的擁有人及業主.

 

Wong Wai Tsak Tong Clan's Book

黃維則堂族譜

cheung chau OLD map

長洲地圖, 1874年

黃維則堂族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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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CB(2)404/13-14(03)號文件

“據政府當局所述,新界的鄉村選舉分為三層,即村代表選舉、鄉事委員會(下稱"鄉事會")選舉和鄉議局選舉。

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村代表是其所屬鄉事會的委員,而鄉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均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鄉事會主席是各有關區議會的當然議員,而鄉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則是鄉議局的當然議員.

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新界區內在1898年時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包括原居鄉村和共有代表鄉村),以及現有村落(即現有鄉村),當中凡屬在1999年(該年舉行了《村代表選舉條例》生效前的最後一輪村代表選舉) 已經設有村代表制度者,均獲安排舉行村代表選舉。

村代表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村代表分為兩類,即原居鄉村的原居民代表,以及現有鄉村的居民代表。原居鄉村原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原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以及處理一切與該村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

現有鄉村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每條現有鄉村會有居民代表一名。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

自上世紀六十年代,長洲鄉事會已設有街坊代表議席。目前,長洲鄉事會39個議席全部為街坊代表. 選民人數分別約8600人.

街坊代表的職能與居民代表相若,負責代表長洲居民就當地事務反映意見。

由於街坊代表選舉並無法定基礎,政府當局在進行選舉時遇到不少運作上的困難和不足.

舉例而言,就選民登記冊提出的申索和反對,只可由離島民政事務專員裁定,並非如村代表選舉般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審裁官裁定。

在現行制度之下,選舉投訴和呈請一概由離島民政事務專員處理,並無獨立的當局覆檢其決定.”

上述政府的陳述, 由於需要規範長洲和坪洲的街坊選舉而改動"鄉村代表選舉條例" 至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並加入街坊代表,執行鄉村代表功能. 改動規範新界過百原居民鄉村之法例以遷就長洲和坪洲. 本末倒置.

鄉事委員會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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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人會作為長洲原居民權益的代表?

根據立法會CB(2)575/13-14(02)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在審議  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中, 曾要求民政事務總署澄清下述 -

根據第576章新訂第6A條(由條例草案第6條加入),街坊代表的職能與現有鄉村居民代表的職能相若,將會代表相關墟鎮(即長洲或坪洲)的居民就該墟鎮的事務反映意見,但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有人可同時是墟鎮的選民及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的選民, 在這方面:

擬議的長洲和坪洲墟鎮是否涵蓋任何在原居鄉村或共有代表鄉村範圍內的地方?

長洲或坪洲有否原居民?如有的話,他們有何"合法傳統權益"?

若街坊代表不會處理任何與長洲或坪洲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何人(如有的話)會作為該等權益的代表?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長洲和坪洲沒有”原居民”.

如有原居鄉村和共有代表鄉村的原居民在長洲和坪洲居住, 其所屬鄉村的原居民代表會負責處理該等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而非由長洲或坪洲的街坊代表處理.

長洲島民慨嘆, 坪洲也有法定原居民代表, 長洲居然完全沒有法定原居民, 難以置信!

鄉議局長洲各村代表

鄉議局長洲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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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民反對長洲由“鄉村”被改列為“墟鎮”

根據提交立法會的公眾意見,長洲原居民認為 -

此修訂主要針對長洲由 “鄉村”改為“墟鎮” 之法定地位.

其影響最深者是剝奪長洲原居民地位. 雖然全長洲島自1898年以來從來也是一條鄉村.

在修訂條例後.現時之長洲鄉事委員會, 雖然沒有原居民代表及只包括近年移居長洲的移民, 其代表將被正式承認代表所有長洲居民利益, 包括處理原居民事務及其權益.

直至現今, 在39個長洲鄉事委員會內雖然全無原居民代表. 但諷刺地它卻是處理及決定原居民身份最高權力機構.

原居民由於長洲鄉事委員會未能認證其身份而喪失其權利, 包括原居民投票權, 殮葬權, 地稅優惠等.

總括地說, 長洲鄉事委員會在過往3次鄉村選舉代表已証明不能代表原居民權益. 他們的權利及身份亦被政府忽視多年.

因此, 長洲原居民堅持反對將上述法例內修訂草案新增附表3A內將長洲列為“墟鎮”及堅決動議刪除.就政府當局在2014年1月及2月上述法例二讀後對該法案委員會提交的文件堅持反對.

政府似乎對是次將“鄉村代表選舉條例”修訂而引起之民憤作出了完全錯誤的評估.

原居民反對長洲被改列為墟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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