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3月 12
2013年鄉郊代表選舉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CB(2)404/13-14(03)號文件
“據政府當局所述,新界的鄉村選舉分為三層,即村代表選舉、鄉事委員會(下稱"鄉事會")選舉和鄉議局選舉。
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村代表是其所屬鄉事會的委員,而鄉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均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鄉事會主席是各有關區議會的當然議員,而鄉事會主席和副主席則是鄉議局的當然議員.
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新界區內在1898年時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包括原居鄉村和共有代表鄉村),以及現有村落(即現有鄉村),當中凡屬在1999年(該年舉行了《村代表選舉條例》生效前的最後一輪村代表選舉) 已經設有村代表制度者,均獲安排舉行村代表選舉。
村代表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村代表分為兩類,即原居鄉村的原居民代表,以及現有鄉村的居民代表。原居鄉村原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原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以及處理一切與該村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及傳統生活方式有關的事務。
現有鄉村居民代表的職能,是代表村內居民就該村的事務反映意見。每條現有鄉村會有居民代表一名。居民代表不得處理任何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有關的事務.
自上世紀六十年代,長洲鄉事會已設有街坊代表議席。目前,長洲鄉事會39個議席全部為街坊代表. 選民人數分別約8600人.
街坊代表的職能與居民代表相若,負責代表長洲居民就當地事務反映意見。
由於街坊代表選舉並無法定基礎,政府當局在進行選舉時遇到不少運作上的困難和不足.
舉例而言,就選民登記冊提出的申索和反對,只可由離島民政事務專員裁定,並非如村代表選舉般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審裁官裁定。
在現行制度之下,選舉投訴和呈請一概由離島民政事務專員處理,並無獨立的當局覆檢其決定.”
上述政府的陳述, 由於需要規範長洲和坪洲的街坊選舉而改動"鄉村代表選舉條例" 至 “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並加入街坊代表,執行鄉村代表功能. 改動規範新界過百原居民鄉村之法例以遷就長洲和坪洲. 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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